商业发票(Commercial Invoice1)是出口商开立的发货价目清单,是装运货物的总说明。发票全方位反映了合同内容。
发票的主要用途是供进口商凭以收货、支付货款和进出口商记账、报关纳税的凭据。在不需要汇票的状况下(如付款信用证、即期付款交单),发票代替汇票作为付款的依据。
发票没统一的格式,其内容应符合合同规定,在以信用证方法结算时,还应与信用证的规定严格相符。发票是整套货运单据的中心,其他单据均参照发票内容缮制,因而制作不只需要正确无误,还应排列规范,整洁美观。
制作内容及需要注意的地方如下:
出口商名字。发票顶端需要有出口商名字、地址、电传、传真和电话号码,在出口商名字下,应注明发票(Commercial Invoice或Invoice)字样。
发票抬头人。一般为海外进口商。用信用证方法时,除非另有规定,应为开证申请人。
发票号码,合同号码,信用证号码及开票日期。发票号码由出口商自行按顺序编制。合同号码和信用证号码应与信用证所列的一致,如信用证无此需要,亦应列明。开票日期不应与运单日期相距太远,但需要在信用证交单期和有效期之内。
装运地和目的地。应与信用证所列一致,目的地应明确具体,若有重名,应写明国别。
运输标志(嗟头)。凡来证有指定嗟头的,按来证制作。如无规定,由托运人自行拟定。以集装箱方法装运,可以集装箱号和封印号码取代。运输单据和保险单上的嗟头,应与发票一致。
货物名字、规格、包装、数目和件数。关于货物的描述应符合合同需要,还需要和信用证所用文字完全一致。如列明重量时应列明总的毛重和净重。
单价和总值。单价和总值需要准确计算,与数目之间不可有矛盾,应列明价格条件(贸易术语),总值不可超越信用证金额的超值发票,银行可以同意,也有权拒收。
附加证明。大致有以下几种:(l)加注成本清单:运费、保险费和FOB价;(2)注明特定号码,如进口许可证号、布鲁塞尔税则号;(3)注明材料来源地的证明文句。
出单人名字。发票由出口商出具,在信用证方法下,需要是受益人。UCP 500规定,商业发票可以只标明出单人名字而不加签署。如需签字,来证中应明确规定,如: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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